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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真空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为中国真空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Vacuum Society,缩写为 CVS 。

第二条  学会是由中国真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从事真空技术研究的科技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真空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民主办会、弘扬科学精神。团结和动员全国真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从事真空技术科研、生产、教学、应用和经营等单位会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真空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真空科技提高和推广,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真空科技创新和促进真空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真空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真空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学会贯彻国家发展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挥学会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办成真空科技工作者之家。
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会在真空科学技术与应用学科领域,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推动自主创新;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书刊和相关的音像制品;
    (三)组织真空科技工作者提供咨询服务,参与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的制定,促进真空科学技术与国民经济相结合;接受委托从事真空科技方面的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真空科学技术基础知识;开展真空科技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推广先进生产技术;开展青少年真空科技教育活动;
    (五)积极开展民间国际真空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
    (六)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学科发展需要,组织举办真空科技领域的展览;
    (七)反映会员和真空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八)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中国真空网”等媒体,展示学术成果、搭建交流平台;
    (九)开展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真空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又分为高级会员、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外籍会员。凡拥护学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有加入学会意愿者,可申请为学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条件:
   (一)个人会员:
    1.高级会员:具有讲师、助研、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或取得技术职务资格的真空科技人员,具有高级职称的,可申请高级会员;
    2.普通会员: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在科研、教育、生产单位从事真空科学技术工作,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或虽非高等学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相当于上述学术水平者;对真空技术革新和科学实验活动有一定的成就和贡献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可申请普通会员。
    3.学生会员:真空科学技术相关专业高年级本科生、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在校研究生,可申请学生会员;
    4.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二)单位会员:凡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真空科学技术及产品的教学、科研、生产和使用、维护、经营工作,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学会会员介绍或经由单位申报、本学会专业委员会或地方真空学会推荐,由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外籍会员入会,须有本人提出申请,学会两名会员介绍,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可成为学会外籍会员。
    单位会员: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成为学会单位会员。
    (三)由学会办公室颁发按照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有会员登记号的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学生会员:
    1.有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3.参加学会的活动;
    4.取得有关的学会刊物和学术资料;
    5.有取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外籍会员:
    1.优惠得到学会的刊物和学术资料;
    2.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
    3.可应邀参加学会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
(二)单位会员:
    1.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选派会员和科技人员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3.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4.优惠取得学会的刊物和科技资料;
    5.可优先要求学会给予技术咨询及有关信息服务;
    6.可委托学会举办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等活动;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执行学会的决议,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学会举办的学术活动,撰写学术论文和科普文章;
    (四)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协助学会发展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未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在学会向其提示后,在1年内仍不履行学会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学会另行制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真空科技管理的管理工作者。
               理事会组成要老、中、青相结合。理事会理事应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基础上按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为: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工作作风民主;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专家、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理事长不得兼任其它学会的理事长(会长)和法定代表人;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全民事行为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学会法定代表人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经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学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学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学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学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学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一条  学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学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学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学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学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学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学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七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学会章程经 2019年11月30日第9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