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中文名称为中国真空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Vacuum Society,缩写为CVS。
第二条 中国真空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由中国真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从事真空技术科研、生产、教学应用和经营科技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经民政部依法登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的科技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真空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中国真空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全国真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从事真空技术科研、生产、教学应用和经营等单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服务,促进真空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真空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真空科技创新和促进真空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真空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广泛开展科普活动,促进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中国真空学会贯彻国家发展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反映真空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真空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真空科技工作者服务,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办成真空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会住所设在北京市石景山路23号,邮政编码:10004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1. 在真空科学技术与应用科学领域,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真空科学技术的发展。
2. 编辑出版中国真空学会学报(会刊)——《真空科学与技术学报》及真空科技书刊和相关的音像制品。
3. 组织真空科技工作者发挥咨询和顾问作用,对我国真空科学技术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提出建议,促进真空科学技术与国民经济相结合;接受委托进行真空科技方面的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4. 普及真空科学技术基础知识;开展真空科技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生产技术;开展青少年真空科技教育活动。
5. 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真空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6. 积极开展民间国际真空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中国真空学会作为国际真空科学技术与应用协会的正式成员,积极发展同国外真空科学技术团体和真空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7. 组织举办真空科技和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交流展览会;发布真空科技发展和产品生产、市场信息;开展真空科技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8. 反映会员和真空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9. 充分利用、发挥现代信息化手段,办好“中国真空网”,向国内外宣传本学会工作、展示我国真空技术及产品水平、联络广大会员。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外籍会员、团体会员、荣誉会员。个人会员又分为高级会员、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凡拥护学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有加入本会意愿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
1. 个人会员:
(1) 具有讲师、助研、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或取得技术职务资格的真空科技人员;具有高级职称的可申请高级会员;
(2) 真空科学技术相关专业高年级本科生、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在校研究生可申请学生会员;
(3) 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在科研、教育、生产单位从事真空科学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或虽非高等学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相当于上述学术水平者;
(4) 对真空技术革新和科学实验活动有一定的成就和贡献者;
(5)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2. 外籍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并愿同本会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真空科学技术专家、科学家。
3. 团体会员:
凡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真空科学技术及产品的教学科研生产和使用维护、经营工作,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社团(含大专院校的系)。
第十条 入会程序:
1. 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或经由单位申报、本学会专业委员会或地方真空学会推荐,报中国真空学会审查批准正式为学会个人会员。
2. 外籍会员:本人提出申请,两名会员介绍,报中国真空学会,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并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备案,可成为学会外籍会员。
3. 团体会员: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可作为学会团体会员。
4. 会员证统一由学会办公室颁发。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 会员的权利:
(1) 个人会员:
① 有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② 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③ 参加学会的活动;
④ 取得有关的学会刊物和学术资料;
⑤ 有取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⑥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 外籍会员:
① 优惠得到学会的刊物和学术资料;
② 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
③ 可应邀参加学会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
(3) 团体会员
① 优先选派会员和科技人员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② 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③ 优惠取得学会的刊物和科技资料;
④ 可优先要求学会给予技术咨询及有关信息服务;
⑤ 可委托学会举办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等活动。
2. 会员的义务:
(1) 遵守会章,按规定交纳会费;
(2) 执行学会的决议,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
(3) 积极参加学会举办的学术活动,撰写学术论文和科普文章;
(4) 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5) 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协助学会发展会员。
第十二条 荣誉会员
荣誉会员是学会授予会员的终身荣誉称号,年龄在六十岁以上(对外籍荣誉会员不受会员与否和年龄限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推荐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推荐讨论通过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荣誉会员条件
1. 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在真空界有一定影响;
2. 在真空科学技术或生产建设上有突出贡献;
3. 在学会工作上有特殊贡献。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未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在学会向其提示后,在一年内仍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或修改学会章程;
2. 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 选举和罢免理事;
4.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 决定终止事宜;
6.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真空学会和本学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选派代表参加中国真空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真空科技管理的管理工作者。
理事会组成要老、中、青相结合。理事会理事应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基础上按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为;
1.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4.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聘请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11.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中第1、3、5、6、7、8、9、10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工作作风民主;
2. 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专家、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3. 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最高年龄(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最高年龄(届满时)不超过65周岁,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学会的理事长(会长)和法定代表人;
4. 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6. 具有全民事行为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候选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担任社团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不得超过2个。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中国科协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学会的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需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学会的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2.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学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
1. 若干专业委员会(分会);
2. 学报(会刊)编辑委员会(并设编辑部)、普及和教育委员会等若干个工作委员会、学报主编为当然理事;
3. 学会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领导关系
第三十四条 学会经费来源:
1. 会员缴纳的会费;
2. 国内外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挂靠单位资助;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学会举办各种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学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中国科协审查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中国科协审查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学会章程经2004年11月第六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