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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真空学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市真空学会内部监督工作,依据《社会 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本会设立监事会。 
        第二条 本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 会期间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本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无记名投票 选举产生。 
        第四条 本会监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监事工作; 
(六)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 务理事、理事、财务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从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中产生。 监事不得兼任本会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 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 


        第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人组成,且为单数, 设立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每届 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 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 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 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 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理事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 解方案,督促调解方案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 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 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 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 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 式表决。
        第十二条 监事会重大事项会议结束后,应当形成会议决议, 由出席监事当场审阅并签字确认,会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全体 会员公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党组织负责人、 理事长、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 规定执行。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上海市真空学会第九届二次理事会审议 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